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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究竟归谁?

admin  发表于 2017年09月17日


一场迟来的关于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的全国性争论正在酝酿中。

红色的玩具羊骨头能够帮助宠物狗的主人记录宠物短信息。叮当作响的Toonz音乐便壶可以让儿童在“神奇美妙的音乐世界里练习使用便壶。”然而这两种商品却被列入了“Fritz”黑名单。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计算机学家Edward W.Felten的这些稀奇古怪的电子收藏品(包括上面所说的玩具羊骨头和音乐便壶),将会受到由美国南加州民主党参议员Ernest“Fritz”Hollings所提议的法案限制。Felten坚持认为,根据该提案,最无辜的芯片驱动式玩具都有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媒体设备”,并因此而需要政府批准版权保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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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ings的提议——《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推广提案》(CBDTPA)旨在向娱乐公司保证:借助因特网宽带连接或通过数字电视来发行电影、音像制品及书籍将会很安全。幸运的是,随着共和党在2000年l1月的大选中获胜,这项立法提案的前景明显地变糟了。在谈论玩具骨头时,共和党人的立场倾向于支持非干涉主义者,而不是要求版权保护。然而,支持Hollings提案的一派——尤其是电影及音像制品行业——仍然在他们的议程中极力强调需要抵制未授权的盗版拷贝。

该议案只是去年提出来的众多反对版权侵犯议案中的一例,目的是支持电子作品已有的保护措施。大量的类似提案都建立在各种反盗版法案的基础之上,例如1998年通过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1997年颁布的《反电子偷窃法案》(NETA),这两条法案都为美国的版权法做了补充。

然而,娱乐界也不要以为这样就可以让音乐便壶的使用者和制造者大为头疼。2002年年底,弗吉尼亚州与加利福尼亚州的众议院议员Rick Boucher和Zoe Lofgren,连同他们的支持者,分别提出了单独的议案来阐述如何合理使用电子消费品。Boucher和Lofgren的议案目的都出于修补现存法律的漏洞。另外,Lofgren法案允许消费者对自己合法拥有的作品进行有限的拷贝,并且可以通过其他媒介方式发行。

支持娱乐业反对合理使用数字产品提案的部门,应当为今年跌宕起伏的知识产权大争论做好准备。在这些反对议案中,有一部分将被重新提到新一届国会上来讨论。但只有在信息技术和电子消费品公司的鼎力支持下,消费者的愿望才有可能被充分表达出来。除了Boucher和Lofgren的努力之外,民众的热情也非常高。网站Digitalconsumer.org于去年成立,它与新贸易保护论者的立法提案分庭抗礼,并且主张更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以促进电子产品的合理使用。该小组提倡为便携式MP3播放器拷贝CD并备份副本等行为提供担保,然而,如果违反版权保护法的话,这种担保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属于非法行为。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不仅妨碍了电子产品的合理使用,而且阻止了科学研究的发展。Felten及同事正打算发表一篇关于打破版权保护计划的论文,由于它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而面临被起诉的威胁,这只是该法案阻碍计算机安全研究的一个例子。法律体制应当尽力保持版权作品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平衡。现在一场激烈的争论迫在眉睫,以求恢复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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