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装置可以实施对作曲家或作家的作品的机器可读使用权,这将为在Internet网络上发布作品提供安全的途径。
人们天天同计算机打交道的经历使得许多人相信,现在是任何数字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数字图书、报纸、音乐及录像等——都可以随意复制的时候了。某些数字时代的权威评论家竟然宣称,复制资料易如反掌宣告了版权的寿终正寝。他们认为,信息“希望免费地自由流动”。其论据是,不可能阻挡信息的广泛传播,任何可简化为数据位的信息都可以被拷贝。
这一蛊惑人心的说法将是毁掉人们建立Internet网络所要实现的梦想,也是数字时代的信息”人人用得上”这样一种前景——这一前景意味着,不论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任何作家的作品。然而,现时大多数人的感受却是Internet网络并没有提供杰出的作品和极为重要的研究资料。相反,大多数上网资料都被认为是价位不大的。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如果作家和发行人随意免费散发他们的作品,他们岂不是要喝西北风了吗?现在,敲几下健就可以复制一段文字,一整册杂志,一本书乃至一个人毕生的创作成果。不受管制的拷贝已经使数字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契约的平衡发生了严重倾斜,以致大多数发行人和作者不以数字形式发布他们的最佳作品。
然而,技术的发展正在不动声色地再次改变这种平衡。过去几年中。若干家公司——包括Folio, IBM, Intertrust, Net一Rights, Xerox以及Wave Systems等已经开发出一些新的硬件和软件,使发行人能够规定数字作品的使用条件并监督和管理这类作品的使用。某些法学专家认为,这一变革是如此显著,以致它将赋予发行人过大的权力,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图书馆的权利。
但消费者的需求即使在这一变革继续进展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满足。新技术改进了网络的安全性,这样高质量的作品就将上网发行。著名的作家可能愿意直接在万维网上发行他们的作品。虽然信息可能不会是免费的。但是由于发行人在记帐收费、流通及印刷等环节的开支减少了,信息的成木极有可能下降,这些节省可以使消费者得益。
这一技术变革的关键是开发计算机科学家们所谓的可信赖系统,也就是能可靠地遵守某些规则的硬件和软件。这些规则称为使用权,它规定了使用数字作品的费用和一系列条件。例如,可信赖的计算机将会拒绝非法拷贝,也会拒绝为没有付钱的用户播放音像作品。
可信赖系统可以采取多种不同形式,例如用于观看数字图书的可信赖阅读机,用于播放录音或录像的可信赖播放机,用来进行拷贝的可信赖打印机(拷贝件带有注明版权等级的标志,即“水印”),以及用于在Internet网络上销售数字作品的可信赖服务器。虽然使一个系统值得信赖的技术相当复杂,但结果却很简单。发行人可以通过加密形式发布他们的作品,使得其作品只能由可信赖机器显示或打印。最初,可信赖的保密性能将纳入打印机或手持数字式阅读机中,消费者将为此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因为它们将使消费者能够看到水平高得多的作品。随着此技术的广泛普及,此费用最终将下降。当然,发行人仍然可以决定免费提供某些作品——一个可信赖服务器仍然可以让任何人下载这些作品。
可信赖服务器如何知道这些规则的内容呢?施乐公司和其它一些地方的研究人员尝试用计算机能够准确解释的形式语言来表示与某一作品有关的费用和条件。这样一种使用权语言对于电子商业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使买卖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数字权利可分为几种天然的类别。传送权允许拷贝、转让或借出作品。实施权允许播放或打印。派生作品权允许摘录并编辑作品的某些内容并将其用于其它发行作品中。其它权利规定了备份拷贝的翻印和恢复。
可信赖系统的工作原理
不同的脑力劳动作品有不同的保密要求。但是可信赖系统使发行人能够规定保护一份文件或影像作品所需的保密等级。保护最珍贵的数字财产的系统能够探测到任何企图盗取它的不法行为、发出报警并抹掉其内存储的信息。具有中等保密水平的可信赖系统采用简单的口令保护,使非专业的黑客无法闯入。保密等级较低的可信赖系统没有对人侵者设置什么障碍,但给数字作品作了标记使其来源能够被跟踪(这类数字水印现在已用于某些图像处理软件中)。
大多数可信赖计算机都能够识别另一个可信赖系统、执行使用权并呈示作品,使得作品或是不能被精确拷贝,或是带有一个指示其起源的标记。为了进行一项高度保密的交易,两个可信赖系统通过一条信道交换数据(例如通过Internet网络),使别人能够确信它们的真实身份。保密信道上的通信管理可以用加密以及所谓的“口令-回答”协议来实施。
计算机A打算与计算机B通信时所发生的过程就是使用这个协议的一个实例。此时计算机A必须向B证明它是一个可信赖系统,并证明它自称的身份就是它的真正身分。A与B对话的第一步是A向B发送一个数字证书,此证书确认A已向一个可信赖系统登记中心输入了它的名字。B对此证书进行解密。这一步骤证实了该证书的确是真的,然而由于证书可以拷贝,B如何知道它的确是在同A通信呢?为了查核A的身分,B作出一个称为"nonce"的随机数字串,然后用A发送过来的一个公并软件钥(在数字证书内)对该数串加密;公开钥的作用是B把信息发送出去后,只有A才能用它自己的保密钥对这些信息解密从而破译出信息。
B将nonce发送给A,后者对其解密、并把一段包含有nonce中的数字的未加密信息回传给B。如果返回给B的信息同它当初发送出的信息相同,那么它就知道它的确是在同A通信,因为只有A能够用它的保密钥来对这一信息解密。再经过几步之后。这两台计算机就可以作好准备传送一本书或进行其它某项交易。
并非所有可信赖系统都使用口令-回答协议,但绝大多数这类系统均采用加密来交换数字作品。它们也可以采用其它的安全措施。某些系统配备有防他人做手脚的时钟,这样可避免用户使用已过期的权利。其它一些系统则有安全存储器以记录划款交易。还有一些系统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连接到网上金融结算中心。
可信赖系统可以设置标识用的水印,这样就能够追查非法复印或删改。水印记录了每件作品、购买者的名字以及播放作品的装置的代码。这一信息可以是秘密的,例如隐藏在文字图像的白色空隙和灰色阴影中。这样,合法的使用者实际上看不见这些标识信息,而可能的侵权者则无法消除它们。
发行人仍然必须对未经许可传布其知识财产的人保持高度警惕。计算机用户始终可以打印出一份数宇页面然后将其复印。非法翻录数字电影的人可以坐在屏幕前用一台摄录机来录像,但可信赖系统防止的是对完美的原版数字作品进行大规模的拷贝和传布。例如,使用适当的水印,甚至盗版作品都仍是可以追查的。
在数字发行领域,可信赖系统将使交易进行的方式与发行纸制拷贝时的交易进行的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假定Morgan想要在万维网上买一本数字图书(见图2)。卖方的系统和Morgan的计算机之间进行这笔买卖交易的第一步就是拷贝这本书。在此交易结束时,Morgan已用信用卡或数字现金购得了书的一份拷贝,它可在个人计算机上或其它某种数字阅读机上阅读。此外,在进行交易之前,通过交换信息,卖方确认Morgan的计算机是一个可信赖系统。
行使使用权
与纸印的书一样,Morgan也可以把他的数字作品赠与他人。如果Morgan的朋友Andy索要作品,Morgan可以使用免费转让权。在这一交易结束时,该书存入Andy的阅读机,而不在Morgan的阅读机上了。这样Andy可以阅读此书,Morgan却无法阅读。这种转让使作品的拷贝数目不变。他们的计算机负责读出并解释附在存有该书的文件中的权利条款,并以此种方式实施转让。无论是Morgan还是Andy都无法让计算机违反上述过程。
Morgan也可以把书借给朋友,如果Ryan想要找Morgan借一本书,为期一周,则Morgan可以把该书转移到Ryan的计算机。但是,在这部数字作品的出借期间,Morgan不能使用它。当一周的时间到期后,Ryan的计算机系统将使该书的拷贝不能再用,而Morgan的系统却使它的拷贝再次进入可用状态。这样,无需双方采取任何行动,这部数字作品就“归还”给借出者了。借出权是使数字图书馆得以建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
使用权可根据需要加以变动以适应各种不同情况,如阅读作品、打印作品及创作衍生作品等。发行人可以决定具体的使用权是否要收费或免费。对某些作品拷贝是免费的,但观看则要收费。可以按使用次数收费,也可以按小时计费;可以在用户得到作品时收费,也可以在行使某项权利时收费。可以有优惠、减价及免费试用等。作品的发行范围可以只限于某些特殊的用户,例如能证明自己是某一图书俱乐部的成员的人或者能证明白己属于某一年龄段或某国公民的人。
可信赖系统也可以遵守现时对图书馆和其它某些机构作出的关于“公平使用”的规定,此类规定允许这些机构免费使用某一合理数量的拷贝或引用作品。公众中的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包括图书管理员、科研人员和教师等——可以从代表发行人的机构那里获得许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拷贝一定数量的某一作品,其条件是作者的权利应得到承认。为了抵消非法拷贝的风险,以设立一个保险基金以弥补损失。
所有这一切对消费者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他们应当对使他们不能完全掌握属于自己所有的设备和数据的体制表示欢迎?为什么他们应当在可以免费得到作品时还要付钱?这是因为,除非我们采取措施保护并实施知识产权,否则许多人们想欣赏的作品可能永远也不会以数字方式发行,不论是免费还是收费。可信赖系统针对的是Internet网络对任何人实行数字开放这一局面中存在的缺乏管理的河题。这种系统不仅使整座整座的图书馆能够联网,而且也使书店、报摊、影剧院、音像商店及其它企业能够经营全数字化的信息以发行它们的产品。可信赖系统保证人们一天24小时都可以欣赏到高水平的小说、影像作品和音乐作品,不论他们在世界的什么池方,这样的服务都可以立刻送到门上。在某些情况下,这种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作者和发行者的方法甚至还可以避免政府实施有可能扼杀数字发行业的严厉法规。
为了完全实现这一设想,必须推动技术和市场两方面的发展。用户需要有更大的通信存量,使他们利用通信服务成为家常便饭的事。发行者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使用可信赖系统的消费者的隐私权,尽管保护发行人的产权的技术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可信赖系统也可能使数字作品的发行成术靠直接销售而不是靠广告来支付。广告极有可能仅对于有巨大市场号召力的作品才广泛使用。通过保护作者的权利,可信赖系统将促进各种特殊发行业的繁荣。例如,试比较图书馆收藏的种类繁多的图书和电视上相对贫乏的节目。
竞争性市场的迅速发展构成了改革数字权利保护的最大障碍。几家公司已拥有处于早期试验阶段的可信赖系统和软件。但是,除了个别例外,这些软件都是公司专有的。并且互不兼容,技术可以为数字商业提供基础条件,然而只有在各有关方面——从卖买双方到图书馆及立法者一一密切合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郭凯声 译 王世德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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