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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空间里的公民权

admin  发表于 2017年09月22日


什么时候操纵计算机从行使公民权变成了犯罪?

1991年3月1日,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搜查了Steve Jackson的办公室,Steve Jackson是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的出版商。情报局的工作人员持有搜查证。他们没收了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即将出版的图书稿件及该公司的许多业务资料。他们还投收了该公司用于和用户及作者进行联系的电子公告系统,这样也就没收了录在该系统上的所有私人电子邮件。

联邦经济情报局扣留了其中的一些材料及设备达数月之久,并拒绝说出这次搜查的原因。该出版商被迫根据旧手稿重新出版他的图书,推迟供应订购该书的日期,解雇其半数的雇员。几个月后当搜查证到期时,联邦经济情报局证实该出版商从未被怀疑犯了什么罪。

Steve Jackson的法律麻烦表明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过去的几年里,就有几十人受到类似的搜查和查封。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样的搜查证都不可能签发。从许多方面讲,它不仅无视几个现行的隐私权法,而且还置美国宪法的第一及第四修正案于不顾。但政府部门我行我素,仿佛公民权并不适用。在这种案例中,政府在调查一种新的犯罪——计算机犯罪。

在多得不成比倒的这些案例中,具体情形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一相同点,即对计算机通信及其对公民权的影响的严重误解。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任务是调整法规及社会期望以适应随通信技术而涌现的文化现象。

 

我们的社会已经为通信开放及通信自由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如果找们不修正法律的及社会的制度以适应新的技术,使用全球电子媒介的基本权利就会被视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只有那些符合严格法规的人能享用,而不是任何需要通信的人都能享受的权利。为了使这种权利不受损害,一些计算机专家,包括我自己,于1990年成立了电子新领域基金会(EFF)。

从许多方面看,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在计算机犯罪的调查中受到搜查根本就是很奇怪的。该公司推出了一种深受欢迎并获了奖的角色扮演的新奇系列游戏,并以详尽说明规则书的形式出版。这次之所以搜查它是因为执法官员误解了计算机公告系统(BBS)及联机论坛等新技术,并理解错了由这些技术而产生的文化现象。

象其他许多公司一样,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使用了电子公告系统以促进玩游戏的人与这些游戏的作者之间的联系。该系统的用户只需在他们的个人计算机上通过调制解调器挂进来,就可以交流玩游戏的技巧,学习游戏的升级,交换电子邮件及讨论有关游戏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显然,当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的一个雇员休息时在他家里用一计算机公告系统对关于转让一个名为Kermit的计算机文件的公共所有权草案发表了无关痛痒的评论之后,执法人员就产生了怀疑。加之,执法官员宣称该雇员一次从一个电子公告系统中弄到了Phrack的一个拷贝,Phrack是一广为流传的电子出版物。他们认为Phrack里有从贝尔南方公司计算机里偷来的情报。

执法官员认为上述事实足以使他们采取行动,即不仅查封该雇员的住宅而且搜查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并扣押足以使该公司产生严重混乱的设备。没收的这些物品中有该公司全部的硬件及一个名为GURPS Cyberpunk(电子旁克)的角色扮演游戏的规则书的电子存贮拷贝。在这个游戏里,所谓电脑空间的居民们侵入公司及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偷出极机密的情报。一言之蔽之,执法机构认为该书就是“一本计算机犯罪的手册”。

假如执法人员具有关于计算机侵犯的基本知识,知道那些计算机侵犯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他们就会发现,GURP Cyberpunk只不过是一个科幻小说的产物,而Kermit也只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常用的计算机程序。不幸的是,指派来搞计算机犯罪调查的人并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他们没有使人信服该公司犯了罪的合情合理的根据,闯入一个小公司进行搜查、没收,而没有寻找“特别”的证据,违背了宪法的第四修正案。

对这种计算机系统的搜查及没收不仅影响了其所有者及操作者的权利,而且也影响了其用户的权利。尽管大多数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从未与存有他们邮件的计算机同处一室,但他们有理由期望他们的电子邮件受到保密、他们的合法关系得到保护。

尽管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及计算机阿络人员的社团可能很小,但人们应该在更大范围内理解这些先驱者。作为用于辩论及情报交换的论坛,计算机化的公告及会议系统部分支持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的最有力的实施。而且,这类系统正迅速地发展成大规模的信息及通信设施。

这类信息及通信设施很可能会汇集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公用数字网,它将连接全美几乎所有的家庭及公司。该网络将会成为我们社会中商业、学习、教育及娱乐的主要渠道,它将不仅传播文字及声音信息,还传播图象及视频信息。该网络的作用如同“假想”的市政厅、乡间草坪、咖啡厅一样,在这些地方,人们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合发表自己的看法,该网络里的很多内容都将是些私人信息。

然而,人们普遍认为保护电子公民权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与防止计算机犯罪相矛盾。这种冲突存在的部分原因是大多数人对称做黑客的技术熟练青年的歇斯底里淹没了有理性的讨论。

也许是受了电影War Games(战争游戏)的影响,人们自80年代起普遍认为黑客威胁着这个国家关键的计算机系统。认为黑客居心不良的代价是无视如下事实,即典型的十几岁的黑客只不过是对探索禁区的境界感兴趣。这其中有我们最好、最聪明的技术天才,例如,正是受到掌握、理解及生产新的硬件、软件的愿望的驱使,60年代及70年代的黑客们创立了Apple、Microsoft及Lotus公司。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呢?办法之一是,我们的民法及刑法对罪犯的处罚与其所犯的罪相称。如果一个探索性的黑客在监狱里关的时间比强奸犯的长,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符合我们的正义感的。我们的法律惯例表明,它是能在各种犯罪间作出细微的或不那么细微的区别的

当然,对系统及网络的真正威胁是存在的。使一个理想的网络有价值的特性,如,它的普及性,指令一致性、处理财务交易的能力及世界互通性,也使得该系统易于受到滥用及事故的伤害。当然,让黑客们对其过失负责是正当的,但这并不应否认他们受“人权法案”的保护,这其中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没收的自由。

我们需要良好的法律体系以对付真正的计算机罪犯者(如那些制造越来越多的假税款及假信用卡之类的麻烦的人),同时将这类罪犯与那些非常类似于非犯罪侵入的黑客区别开来。我们需要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他们能辨别这两类人,并能将其精力放在真正的计算机犯罪者身上。

这样,又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怎样促使我们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观点得以改进呢?第一步是,表达清楚目前正在形成的电子社会里我们所要求保护的价值观点,把这个社会的中心问题,即保护公民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然后,参照指导其他传播媒介的合适的法律惯例。已故的Ithiel de Sola Pool在他颇有影响的图书《自由的技巧》中谈到:数字通信这种媒介继承了如下几种传播媒介的管理:出版业、公用载体及广播媒介。

出版界印刷及散发其出版物的自由是受到第一修正案明确保护的。这种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受有关防止诲淫及诽谤的法律的限制。但推动第一修正案的实施阻止了政府部门对出版物强制进行“优先限制”,在本世纪更是如此。

同铁路网一样,电话网也遵守公用载体原则,即它们不限制所传送的“货物”内容。如果电话公司对我们的电话进行例行监听,或者谈话里有他们认为是讨厌的东西就切断电话,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同时,管理严格的广播电视媒介以一种值得争论的观点为基础,即:频谱的有限性及这种媒介的扩散性使得政府可能分配及控制广播频率,在某种程度上对内容进行控制。这种媒介是向任何买得起收音机或电视机的人开放的,但对情报生产者却远没有这么开放。

现在运行的网络含有出版者、广播机构、书店及电话的因素,但都不适合其中任何一种模式。这个混合体需要人们重新思考或至少对旧的法规进行新的应用。但作为混合体,计算机网络也有与其它通讯媒介不同的独特的一面。例如,电子公告、闲谈及会议系统的大部分内容都同时具有公开性及秘密性。电子通信者对一群人谈话,这群人中,他只认识其中的一部分,他们参与一次可持续几天或几个月的讨论。

但它的传播是受控的,因为成员只限于同处一室的很留心的少数人。不过,讨论结果也有可能被出版——档案性的图文或声音记录可以被自动存贮下来,新来者可阅读这些资料。有些人倾向把联机讨论等同于会议(或合用线)谈话,另一些人又将它比作报纸,还有人将它比作民用波段的收音机。

在这样意义模糊的情况下,很可能会爆发关于言论自由的论战。去年就爆发了一场对Prodigy计算机服务的论战,该服务是由IBM、Sears及Roebuck这些公司共同投资的。这场论战所以爆发,是因为Prodigy的管理部门认为他们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一种“报纸”或“杂志”,因此,应该有编辑控制体系。而该服务的一些用户认为这种服务更应该是一个论坛或会议场所。

当用户试图反对该公司的政策时,编辑人员取消了这场讨论以作为回答。当反对者试图用电子邮件代替电子集会时,该公司却限制了每个人所能输送的信息量。

对Prodigy的这场论战表明了一个属于未来公民权议案的重要原则,那就是:不会仅仅因为一家服务提供商对其服务用了一个比方,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就会消失。我相信,用户认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是人们使用电子通信的关键。科幻小说作家William Gibson有一次说过:“街道自会找到它自己的用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将会不断发现,他们的用户总会发现新媒介的最佳用途。

对控制内容的限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促销竞争将会促进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第一点之所以必然是因为政府部门将会限制他们所资助及控制的信息服务的内容。第二点之所以必然是因为市场竞争是确保网络用户的需求得到满足的最有效的途径。

基础网络本质上应是一个“载体”——它应该在内容中立的体制下运行,任何付费的团体都可以使用该网络。信息及论坛服务部门将是该网络的“节点”(和GEnie及CompuServe一样,Prodigy公司目前仍保留着自己专有的设施,但它将来可能会与其他服务机构如CornpuServe共享同一网络)。

每项服务都会各具特色并各收其费。如果一个类似Prodigy的服务机构正确地觉察到人们需要经过严格编辑控制的“电子报纸,它将会获得用户。其他控制较弱的服务部将会与该“报纸”共享网络,改变其内容及格式,找到自己的市场。

这种竞争的前提是,有一个能承担高带宽通信量的载体,使得任何社会团体的人都能使用。和公用载体一样,网络载体将会成为传播电子信息的渠道。它不可以改变信息的内容或歧视其中的一些信息。

这就需要法律保护网络经营者,使其免负诽谤、诲淫及剽窃的法律责任。目前,有关法律责任的叙述的模糊性迫使计算机网络经营者对内容进行限制以免冒这个风险。只要有适当的法规这种情况便可以避免。我们的议案要求:法律保护网络经营者使其不对内容负责,同时,网络经营者也不要歧视某些信息。

在网络面前,所有的电子“出版物”都是平等的。将来会有成千上万的情报提供者,就象现在有成千上万的印刷出版商一样。作为“节点”,他们将会被看作举行联机会议的环境的召集人。

旧的限定没有一个能满足这一作用。倒如,为保护自由、公开的审查的可能性,有必要保留每一个电子出版者在他或她的出版许可内对数据流及其流向进行控制的权利——实际上,即给系统经营者以一个出版者应享有的特权与保护。

但指望一种节点的系统经营者去审查每一条信息或让系统经营者受出版者不公平的标准的约束是不合理的。许多私人拥有的服务项目中的信息量已经太大,他们不可能去审查每一条信息。我们只期望这种趋势还会增加。将这种节点比作广播员也是不合适的(这个类比很可能会导致特许及内容控制)。与广播电视媒介不同,节点并不支配公众所享有的信息源,而且它也不是扩散型媒介。一个用户若想参与争鸣性的辨论,必须先主动进入适当的节点,通常需要征得同意并要有一密码号。

任何反感某一节点的内容的人都会发现有其他几百个系统,在那里人们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真正的威胁在于: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比如,这个国家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限制对某一特定主题的讨论,或者某一由政府资助的计算机网络限制辨论。

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的原则应该保护所有的电子通信。很特殊的情况是,主要用于通过偷窃来的长途进入码或信用卡号码来进行交流的电子公告系统,会造成民法及刑法责任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对公用的或是私用的系统而言,电子的言论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在面对面的交谈及印刷出版物的今天,人们普遍同意:言论自由并不包括如下行为中的通信,即犯罪策划、欺诈、诽谤、煽动非法行为及侵犯版权。

如果要对电子的言论自由进行某些限制,那么,确切的限制应该是什么呢?答案之一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69年在Brandenburg对Ohio一案中所作的裁决。该法院规定,除非是意在煽动或有可能引起危急的非法行为,所有的言论都不应受到预先制止或者刑事诉讼。

通常,很少的言论或出版物会在Brandenburg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因为大多数人在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之前是有能力进行思考的。和传统媒介中的信息一样,任何联机信息都不应是刑事诉讼的根据,除非它符合Brandenburg的标准。

其它有用的判例包括与诽谤及侵犯版权有关的案子。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破坏一个人的名誉或盗用有版权的著作,而不对其负责。它很可能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送一条信息”给网络用户为借口,在网络上释放病毒。虽然区别起来要比它最初出现的难一些,但释放一个破坏性的程序,如病毒,更应该当作一次行动,而不是言论。

在我们的议事日程上,遵循言论自由的原则便是避免不合理搜查及没收的自由。Steve Jackson的案件是许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个,在这些案件中,计算机设备及存贮盘被没收,扣留——有时达数月之久,而且通常没有明确的指控。甚至,有时只有几个文件与调查有关,执法人员也要没收存有几百个完整文件的计算机系统,包括打印机。

这种对计算机数据的非特定的没收与搜查使执法人员可以彻底浏览私人文件,以查找犯罪的证据。这不仅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搜查与没收必须是特定的,而且还违反了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条倒,该条例禁止政府部门在没有正当许可时搜查及干扰电子通信。它也违背了1980年的稳私保护法,该法禁止政府部门搜查出版商的办公室,查找包括电子存贮的文件。

我们可以期待执法机构与自由意识论者最终会在建立搜查及没收特定的计算机数据及硬件的程序方面取得共识。执法人员将必须遵从上述法规中的准则,达到第四修正案中的“特定性”,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搜查效率。他们必须接受培训,以便能利用允许的软件工具在甚至最大容量的硬盘或光存贮设备中查找特定的文件或在文件中查找特定的信息。

解决办法的另一部分是:执法部门抛弃有关狡猾的犯罪爱好者的神话。只要执法部门不再把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从最坏处着想,而是查找犯罪行为的真正证据,其执法人员就会学会只搜查及没收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发展及实旆计算机网络公民权的议案需要越来越多的懂技术的人的参与。可喜的是,有迹象表明,这种现象正在产生。去年春天,在旧金山举行的“自由及隐私权会议”及WELL(全球电子网络)与其它计算机网络共同举办的电子会议中,执法人员,受怀疑的黑客们及计算机界感兴趣的人士都本着自由、坦诚的精神参加了讨论。这种聚会正是制定出网络化社会公民权准则的开端。

人们普遍认为,针对电子犯罪的政策应该同时为机构及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及保密性提供保护。要规定损害的程度标准及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还需要许多团体更进一步的努力,这其中包括:联邦调查局、联邦经济情报局、律师协会、技术组织、电话公司及自由意识论者。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准确表达电子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并对黑客精神中有价值的一面留有余地,这有价值的一面是指通过探索增加合法了解的兴趣。

我们希望看到人们在安全性问题上也有一致的看法。网络系统应该设计成这样的,即它不仅可以从技术上解决安全性问题、而且使得系统经营者在使用该网络系统时不会过分地侵犯用户的权利。假如一个安全性系统依靠对信息流的大规模监视,那它将产生的问题比它能解决的还要多。

一个系统的某些部分——财经资料、电子邮件、军事数据——如果受到损害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些部分必须受到保护。这包括使用更有效的计算机保安措施,这也着意味着重新定义版权、知识产权、计算机犯罪及隐私权的法律含义,以便保护上述系统用户使其不受罪犯的伤害及大公司的滥用。这些政策就是要在公民权与一个保密、有序、受保护的电子社会的要求之间求得平衡。

当然,在我们寻求这种平衡时,冲突仍然会不断产生。今年五月,在电子新领域基金会的支持下,Steve Jackson游戏公司起诉了联邦经济情报局、两名该局人员、一名助理律师及其他人。

电子新领域基金会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缘故故意找碴子。我们法律体系的现实之一是人们必须在法庭上为了法律或宪法的权利而战,以便在法庭外得到承认。这次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确定明确的基准,它认为对电子媒介的搜查与没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另一个目的是建立第一修正案原则对新媒介的明确的适用性。

但电子新领域基金会的议事日程远远超过了诉讼。它还包括资助一系列普及性教育,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该项技术及其潜力的了解。所以,当务之急是懂技术的人要参与有关通信政策的公开辨论并帮助传播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幸运的是,存亡攸关的这项技术——电子会议——使人们比以往更易于参与这一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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