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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匿名权之争

admin  发表于 2017年09月22日

新的反电脑犯罪法会超越美国宪法吗?

欧洲的一个立法行动(想必也会影响美国)正威胁着时有争议的因特网用户的权利——掩盖自己真实身份的权利。得到美国司法部大力支持的这一立法行动就是“反电脑犯罪条约”,该条约要求因特网服务提供者把用户的活动记录保留7年,并使其网络可以窃听,以方便执法。而制定条约的机构——欧洲理事会已在今年6月宣布支持反电脑犯罪立法行动。

匿名权是把双刃剑,虽然它确实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匿影藏形,但它对于奉公守法的公民来说,却也至关重要,比如检举揭发者、政治活动分子、追求另类生活方式者,以及想要获取技术信息而又不想惊动同行的人。

即使没有计划中的这项法规,网上的匿名权也是越来越脆弱。各企业以诽谤罪相互控告,迫使网络服务商披露那些在网上发送贬低之词的人的真实身份。虽然这种类型的个人诉讼较为罕见,但去年12月,曾任埃默里大学泌尿学教授的Samuel D.Graham在一起对雅虎网一用户的诽谤案中胜诉,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在雅虎网收到传票后得以披露。

早在1993年,允许用户匿名的网络服务就已满地开花。就在那一年,Julf Helsingius创建了芬兰的anon.penet.fi,它去掉了电子邮件和新闻组网络系统中身份确认信息的设置,而代之以一个假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信赖Helsingius。如今的许多网络服务和软件,如总部设在都柏林的Hushmail和加拿大的Zero Knowledge公司的Freedom软件,就根本没有保留任何有关用户身份和活动记录的资料。

然而,若是反电脑犯罪条约得到批准,它们还能继续这样做吗?它们是否只得迁往该条约管不了的地方,比方说,西印度群岛的安圭拉岛?此外,如果匿名这一作法在世界上其它任何地方实际上都是非法的,那么,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还能继续保护上网的美国人吗?Mike Godwin或许算得上赛博空间网民自由问题方面首屈一指的法律专家,他说:“我认为,如果反电脑犯罪条约得以通过,美国要想维持对匿名权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了。”Godwin认为像这样利用国际协定在美国国内立法的方式几乎肯定会遭到美国法院的断然否定。(而美国司法部则在网上解释说,根本就不需要国内立法来支持该法规。)

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该条约等于以下规定:所有邮送邮件上必须标有正确的寄件人地址:在所有公用电话间安装摄像机;以及使所有金钱的来龙去脉都能被查清。虽然民众想必会强烈反对这种制度,但电子世界中的蓄意监视却似乎并非那么不可接受,这或许是因为,对于一些人来说,电子邮件似乎仍然不是必选项,而且在他们看来,因特网是一种神秘而黑暗的力量,它生来就令人信不过。

由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必须保留用户在网上的活动记录和这方面的数据,你同他人的交往便会变得尽人皆知。“当今的这一代通信分析软件不仅能够同普通的警用数据库相连,而且还能使人全面了解某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情况。”“隐私权国际组织”的主席Simon Davies说,“它能够在转瞬之间就自动得出成千上万个用户的情况简介,并且还能准确地推断出他们的社交网。”

在不太遥远的将来,几乎一切目前制作在硬拷贝上的文件(从我们的病历,到我们听的音乐、读的书)都将通过网络发送。几乎可以肯定,我们今天建立的无沦什么隐私制都将退出历史舞台,不再约束我们的社交圈。“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这句谚语眼下在欧洲时时可以听到。然而,在你对它表示认可之前,仔细想吧——难道你真的想让你的病历像明信片一样,明来明去地在网上发送?!

我的身份要保密,你的要公开?

正如反主流文化者Stewart Brand所说,匿名权对社会有害,因为它会助长不负贵任的行为,并播下不信任的种子。然而,几年以前用WELL系统(基地设在旧金山的电子会谈系统)作的一次试验表明,人们一般只想隐瞒自己的身份,而不愿其他人也这样做。

隐私权案的判例

在美国,匿名权受美国宪法第1第4修正案保护。据《cyber Rights》一书的作者Mike Godwin

所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两桩要案为这方面的诉讼确立了判例。

案例: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亚拉巴马州案

1958年对本案的裁决支持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拒绝披露其会员名单的作法,理由是这种类型的隐私权属于集会自由权的一部分。

Mcintyre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

1995年对本案的裁决推翻了一项旨在控制竞选经费的要求:各政党所散发的小册子均须标有其发行者的名称和地址。

 

【郑小石/译 向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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