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成网络的计算机领域向有关信息及所有权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电子新领域基金会合伙创建人、计算机活动积极分子John P. Barlow说:“电脑空间仍停留在新领域阶殷,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土生土长的技术专家和电脑旁克在这一领域里徘徊,也只有他们能忍受粗制滥造的计算机接口、互不相容的通讯规程、所有权的种种障碍、文化和法律上的模棱两可以及实用图表或比喻方法的普遍缺乏所带来的严峻现实。”
看起来这同法律行业颇为相似。随着各种网络不再只是控制台前莽撞的操作员的玩具,而在普通计算机用户的日常生活中变得更为普遍,一批新型的律师正在试图使现存的法律适应于电子新领域的需要。
“电脑空间”是由科幻小说家William Gibson杜撰的一个名词,其计算机用户的行为把技能精湛的律师们也搞得糊里糊涂,使他们弄不清楚信息技术新用途的困难究竟何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环境具有多面性、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治外法权”等特征。所有这些特点都对有关产生信息、组织信息、传播信息和归档信息方面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今天,在一个网络里交换信息就能以飞快的速度使阻止分配的努力失败,而分配这一行动正是以这种速度通过卫星和光纤来完成的。
1988年,由康奈尔大学研究生Robert T. Morris,Jr.设计的一种计算机捣乱程序——Worm只用了大约几个小时就在Internet(一种科学家用的网络)中循环扩散开来并使其失去作用。
电子脉冲能被轻易变换、修改和擦除,这种方便是对一种审慎法律系统的挑战,这种法律系统产生于一个有形事物的时代并且依靠文件证据来使交易合法化,来控告恶棍以及证实和批准契约关系。传统上所称的信件、杂志、照片、对话、录象带、录音带以及帐簿都融合成一股毫无差别的电子脉冲流。
复杂的环境和流动的信息使得很难判断文件的哪件文本或哪一件电子文件是原件还是审定件或是“公布用”副本。输入输出的多样性也使得难以确定谁是作者、谁是出版者、谁是再版者、谁是读者或谁是档案保管者。
根据1976年接订的版权法,我们应该设想任何原作在发表以前都受到一种未发表版权的保护。因此,一篇著作发表的确切时间以及著作发表所依据的特定条件便是值得重视的法律权利问题。电子记录是一种可取得版权的“著作”吗?如果如此,那么该由个人享有著作权还是团体享有?假使某些成员希望摘录某篇对话的几个部分并转载到其它著作中,那么这种行为算是正当的运用还是误用?
这样,在过去作者、出版者和图书馆之间的既得利益分配是很容易的,而在此基础上得以兴旺发达的信息工业现在却面临着不同的经济环境。计算机用户有更大的自由以不同的形式从一种数字环境中获得和提取大量的数据。很难分辨出谁应该因数据的某种用途而得到报酬或版税和专利权税。再者,当一种分布式网络有多个参加者时,将更难决定谁有资格来索要附加值的补偿。
对律师来说,法律权限是指法律对权利属于某些界线内的人的管辖范围,而电脑空间的“治外法权”问题使他们思想更加混乱。通过网络把节点联接起来时,电子集体便壮大起来,不管这些集体是独立的电脑公告系统还是信息网络提供者,如象Compu Serve、Prodigy服务公司或电子信息交换系统(EIES)等。
最早的全球性网络,如世界银行间金融电讯社团(SWIFT)(这是一种用电子手段转移资金的系统),都是接非常严格的规则进行运转的,成员银行在加入这类系统时都要赞同这类规则。在Worm程序给Internet网络造成灾难性后果之后大学网络服务机构正在赶紧建立起自己的管理规则。这些管理规则将怎样与地方、州和国家的法律紧密配合,事实将证明定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过程。
因《全球目录》而闻名于世的Stewart Brand在加州马林县城以外操纵一种计算机网络——“全世界电子连环”(WEII)——进行了一场对话,这场对话表明,只要信息的自由流通还存有任何障碍,“电脑捣乱者”便会抵制网络安全的外部限制。最近,一些Prodigy公司的用户对电子信息的审查制度提出抗议,这表明,在确定用户所需遵守的规则方面,用户自己想要有更多的发言权。
然而,哪些信息应该是自由流通的?天气预报、或许还有即将来临的灾祸、流行病、瘟疫、火山爆发,这些消息应该算是自由信息吗?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们竟然会期望一种每个人都必须付费才能得知飓风即将降临的消息的社会。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由私营部门而非公共部门提供,公家和私人之间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了。
此外,公私间的界线似乎在不断地变化。昨天还是能免费得到的(联播体育赛事),今天就实行按量收费(在有线频道中转播)。实际上实现联网可视文本服务的一个障碍便是消费者在能以较低的价格得到印刷形式的信息时不愿花钱买电子形式的信息。
信息的私有化和商品化不合电脑黑客的意,他们把计算机网络看成是一种开放的,大家分享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有技术的人为共同的福利作出贡献。然而,同西部边疆的拓荒者们一样,他们正面对着那些想维护自己私有权的人。
例如,许多电脑专家反对用户接口所有权控制,因程序员需要一些接口来设计兼容的而且有时是有竞争力的产品。有一个这样的组织叫做努普罗米修斯联盟(为纪念从天神那里盗取天火给人类的巨人泰坦而命名的),它将苹果电脑公司的Macintosh计算机的一些源码分布给各种各样的电脑专家。
这一分布是对苹果公司挑起对惠普公司和Microsoft公司起诉的公开抗议。苹果公司以各被告公司销售的软件盗用了苹果公司用户接口的“视觉和触觉”为由声称其源码的版权受到侵犯。
随附在源码分布上的还有封署名为“努普罗米修斯联盟(信息传播软件艺术家)的信,信中声言:“我们针对苹果公司的行动目标是要把阻止其它制造商制造Macintosh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件的一切都分布开来。作为一个组织,努普罗米修斯联盟别无它图,只希望看到少数几个苹果公司雇员中的天才造福于整个世界,而决不被苹果公司的起诉和邪恶用心所瓦解。”
曾经鼓励共享软磁盘上的软件以促使用户使用苹果公司计算机的该公司管理部门发誓要“在法律的最大限度内”控告到底。它宣称那些占有了上述源码的人是被盗财物的接受者,而且根据禁止将被盗财物邮寄过州界的联邦法律,这些人有可能受到指控。
但是传统上美国法律也承认,作为一种共有的资源,多数信息可以为全世界所自由利用和开发。其实,美最高法院最近对Feist出版公司与乡村电话服务公司一案的判决证实了一点:共享信息这一观念是有生命力的、正确的。
在这一案例中,一家独立的电话公司拒绝把该公司电话薄的使用许可证发给Feist出版公司,后者总揽了更宽区域的电话簿。因此Feist公司摘录了一些电话号码并声言那是一些不牵涉版权保护问题的事实。
最高法院同意Feist公司的说法,制止了一大批下级法院试图精心制造“艰辛苦干”这样一种理论的艰难努力,后者想使之适用于数据库提供者在对他们的信息产品进行收集、处理、包装和销售等方面所付出大量投资时的情况。
有关Feist公司一案的判决结果会使知识产权概念在数据方面的运用更为复杂。根据版权规定,只有原文表达算是有版权,而事实或思想观点却没有版权。计算机可以扫描整页整页的数据,因此大概只要它们不抄袭具体的结构或形式或用来对信息进行分类的软件程序,它们就不算侵犯了“编辑”版权(这正是数据库如今挂保护帽的法律衣帽钩)。
除非国会或各州阐明数据库里的哪些东西应受到保护,否则信息提供者还得继续大大地依靠他们同用户的合同。然而,有一点还不十分清楚:如果用户没有机会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是否在使用前的一份合同在屏幕上一出现便算有效。当然,信息不能与竞争对手共享,除非提供某种报酬或某种慈善动机很明确。白白把脑力劳动的成果送掉而得不到公平合理的报酬是一种注定不能在市场经济的严酷条件下生存下去的政策。
站在关于公私信息争论的另一方面的是那些想要控制有关其个人自身信息分布的抗议者。随着更多的计算机网络投入营行,更多的用户渐渐知道个人数据正在被收集并相互联系起来以达到别人的目的。有关事项生成信息(如象电话录音或用信用卡消费)的规定是即将来临的法律恶梦。
这一问题通过就打电话者的身份证,即身份证自动号码辨识产生的争论引起了公众的兴趣,自动号码辨识允许“800”号身份证的持有者——或任何一位赞助该项服务的人——从一个视频终端读出一位打电话者的号码。这一特点允许市场上的买卖者对打电话者亲切地直呼其名,但更重要的是将他们的名字和地址同消费习惯联系起来。事实上,电话号码正在迅速成为至少同社会安全卡号或驾驶执照号码(在许多州两者的号码完全相同)一样重要的标识符。事项生成信息可以同统计数据、邮政编码以及这类其他可以公开得到的信息(比如车船注册、出生登记和死亡证明)混合并配合起来。
这些信息能提供潜在买主的精确简况,而长期以来小买卖者总要花惊人的价钱才能从象Equifax买卖决策系统这类大规模共同信息收集者手中买到。但当Equifax同Lotus开发公司联合提供一种叫“Lotus市场”(一套包括8千万户人家和超过1亿2千万个个人的数据的光盘)的廉价产品后,有3万人写信要求将他们的名字从数据库中除去。
然而数据库是那类用信用卡或任何电子可读媒体去购买就能得到的信息的典型。K-Mart公司、Sears公司、Roebuck公司和J. L. Hudson公司从信用卡顾客那里收集销售要点数据,而且要么给时常光顾的买主以好处要么迎合他们的口味和购买习惯。在创建新型“买卖者关系”方面走在最前面的公司之一是Quaker麦片公司,它拥有一个包含3千5百万户人家的数据库,该库把折扣券发给这些人家并追踪他们的购买情况。花旗银行一直在对一个有2百万自愿顾客参加的数据库进行实验,这些顾客在全国的超级市场连锁商店里购买东西。
在“Lotus市场”光盘问题上的困扰使得该光盘被取消了,这显然表明市民们对正在收集和联网的有关他们的信息越来越担忧。然而数字数据资料还几乎完全没有得到管理,因为它们并不十分适合我们发展了100年的任何法律条款。传统上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通讯方面的法律明确地适用于邮件、报纸、有线电视和无线电广播,这些都分别归属于各自的法律条款管辖。数字环境中的信号并不区分声音、图像和数据。
有线和无线广播之间的界限已开始变得模糊不清,就像组成公用载体的东西(电话网络)和一种内容提供者(报纸、杂志和书籍)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一样。像贝尔营运公司这样的公用载体正在申请成为信息提供者,作为将允许安装到家庭的回报,这使将来实现全面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环境更加容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忧心忡忡的家长们痛恨色情对话以及他们的电话费过多,电话公司正被“围困”——人们纷纷要求控制“900”号付费即通电话所提供的猥亵话语和色情描叙。但是在90年年底,当IBM公司和Sears公司所拥有的一种联机服务Prodigy同意控制电子公告系统上公布的信息内容时却遭到用户的反对。
由于提前结束了一场对自己利用率至关重要的联机讨论以及终止了几个有争议的涉及性偏好的计算机会议,Prodigy被指责在审查制度上有问题。公众争论发展成了一种有关在电子媒体上进行公开讨论的性质方面的成熟意见。
Prodigy坚持主张它有权对在公告系统和会议上发表的公共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查,其根据是它同沃尔特·迪斯尼制片公司的有线电视频道一样,是一种家庭服务。许多用户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把他们参与的电子论坛比作巴黎的咖啡馆或街角或在他们家中举行的一次私人聚会。
其实,电子公告系统(许多都是由私人控制的并只许朋友使用)已在一种公开、不受约束的讨论气氛中成长壮大起来。例如,WELL系统就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运转:每个人都有联机并对个人所说的一切负责。
法律是否会承认这种在电子媒体中的个人责任和控制,人们还须拭目以待。法律是否会免除网络提供者因允许“发表”或分布信息而须承担的责任亦尚未肯定。实际上,如果法律试图把所有电子媒体都包容于同一规定而忽视目前正在发展的各种网络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在同一种服务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通讯形式),忽视其中一些还具有的独特文化背景,那么就会有很大的危险。
法律的执行代表们正在加紧努力以捉拿电脑“黑客”,这一名称现在专门用来指那些给计算机系统制造大混乱的肆无忌惮的青年。1990年2月,一个叫做“死亡兵团”的黑客小组成员被捕,他们被指控侵入了贝尔南方公司的计算机。其中三个小伙子因偷窃了贝尔南方公司有关911紧急电话系统的电文文件而服罪。
然后1990年5月,联邦经济情报局一项叫做“日魔”的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以对27个点同时进行搜查而达到高潮,在这次搜查活动中有40个计算机系统被查封。一项指控违法发表信息的起诉因为辨方律师使有关当局确信材料已经发表过了而搁浅。其它的由于被查封的设备还未解禁仍在等待着受控。
“日魔”行动加剧了来自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强烈抗议,他们认为宪法保障的权力遭到践踏,致力于保护这些权力的电子新领域基金会也成立起来。然而,这一事件本身就表明我们周围的各种法律概念混淆不清,这些概念在没有计算机的世界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然而却有可能在电子时代这样的环境中经不起推敲。
财产在传统上就是可以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或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的东西。偷窃被定义为“使物主丧失对其物的使用权”。在一个电子环境里,尽管一件软件或一个数据库的一个部件可以具有价值,但未征得同意就去存取的入侵者却并没有使库主或特许用户丧失使用权,除非数据被蓄意破坏或扰乱了。
某些类型的恶毒行为,比如把一种带病毒的信息输入一个网络,也未必是毁灭性的。但它们仍然可能阻塞计算机的存储器,拒绝特许用户存取他们的数据。任何未经允许的输入都会给网络管理人员报警,因为他们担心出现某种不合要求而有害的后果。
最近在英国颁布的一项反“黑客”法使未经许可的输入作为一种轻罪以及带有恶意的输入作为一种重罪可受到惩罚。在美国,有好几个州已经通过特别法案以扩充他们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使之能适用于处理病毒和其它捣乱性程序插入软件或网络系统的情况。
拟议中的联邦立法将扩充1986年的《反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使之适用于除带有导致损坏和伤害的特殊目的外,“鲁莽地无视”后果的行为。还有一种扩大犯罪地点的定义的措施。这类法案使得只要在任何一个州发现有违法传输信息的某个部分通过、源于或进入该州,就可以在该州审判被指控的罪犯。
围绕着计算机改变以及扰乱数据和图象的能力,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潜在的法律问题。由于计算机具有剪辑和粘贴图象的能力,你所看到的可能并非事物的原本状况。1990年11月6日选举前几个星期发生的一件事可能是出现更广泛争论的一个前奏。波士顿的一位颇受欢迎的电视记者Natalie Jacobson采访了二位州长竞选者。John Silber和William Weld这两位候选人都在自己的家里录了像,以便让观众直接看到他们个性和家庭生活中的亲切侧面。
但是在采访中Silber严厉指责观众们贬低了象他的一个女儿(还有他的妻子)那样把生命奉献给照顾丈夫、家庭和孩子的妇女们。他这番评论的言外之意就是把孩子送去日托的职业母亲是自私和不关心人的。
这番言论的爆发大大地激怒了职业妇女这一巨大原投票群体,以致于Weld竞选运动把这一片段加进了一段政治广告。而Silber的形象扩大了影响并有点被歪曲,因此他比最初上镜头时显得更加咄咄逼人。此外,将他的谈话断章取义使他的语言听起来更可怕。Silber的那段政治广告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而其竞选运动即刻采取措施收回了广告。
这一事件使人们为声音、数据和图象能够轻易为重输而几乎在瞬时之间被卸载和变换产生了有趣的政治和法律争论。应不应该实行一种临时限制令以阻止电视台插播这种广告?这种禁令具有预先约束力吗?是不是Silber应该起诉Weld告它犯诽谤罪或造谣罪?若真如此,什么又是恰当的惩罚、赔偿或制裁呢?
另一方面,电视台是否有权控告Weld竞选运动或其它的广播机构因转摘了享有版权的新闻杂志而侵犯版权?电视记者是否有权控告Weld歪曲了受他采访人的形象或断章取义有悖初衷?复制和重播这一片段是否“正当运用”了她的劳动成果?
围绕着公司利用网络处理业务的方式仍存在其它相对来说尚未探查过的法律领域。最近在加州有一桩Revlon公司对Logisticon股份有限公司的案子,它成了计算机时代关闭不交费的电话的代名词。1990年10月16日,软件公司Logisticon通过远程手段禁止了那些管理从仓库到零售商店的产品分配的软件,使Revlon化妆品公司全面停止了业务。Legisticon公司辨护道它停止给Revlon提供服务是因为Revlon公司拒绝根据合约支付下一批预付款。
Logistieon公司的行为被Revlon公司的付总裁描述为“商业恐怖主义”,它使Revlon公司的主要分配中心停业达三天之久。Revlon公司疾速告到法庭,除了其它起诉理由外,它还控告Logiticon公司敲诈勒索、毁约和侵权。Logisticon公司声辨说它有权禁止这些软件,因为Revlon公司拒绝承诺支付下一批付款。
法律问题是数不清的。谁“拥有”装在Revlon公司业务办公室的软件?他们的协议内涵是“购买”软件还是“允许”运用软件?这之间有区别吗?Logisticon公司如此之仓促地解除其软件的作法是否做得欠妥?也就是说,它禁止运用其专利产品是否是在法律权限内行事?它本来是否应该向Revlon公司透露它有禁止软件的遥控能力?
甚至比将由数据网络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实质更为重要的是什么团体将决定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或操作规则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比象WELL这类计算机公告系统出现时更为明显了。
毫无疑问,计算机公告系统是一种电子混合物,它的一些部分可以被看作是公共的或私人的,这要根据参加者的愿望来定。这些公告系统相当于邮件、对话、杂志,闲谈或会议。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电子环境可以被看作更象一个街角,在那里任何人都有资格对他的亲密朋友作一些很随便的高谈阔论。
一个社区通常是被正式颁布的法律所管辖,这些法律代表了这一群体的道德价值观。但要是计算机会议或电子公告系统跨越了两个或更多的州或国家又该怎么办呢?在那种情况下,可应用的法律系统不只一个而所依据的各项法规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内是不同的。社区法律应该依地域所在地还是电子系统覆盖地而定?如果是后者,各项法律应该怎样颁布?该谁来执行这些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来实施这些法律?什么机构负责解决全球信息市场中出现的争端?
电脑空间是一个新领域,在这一领域里领地权正在建立;而电子环境正在以近似于当年探险者、拓荒者、采矿者和牧牛人推进西部边疆的方式被区别开来。而这一领域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们正带着他们新的制度和信息技术正蜂拥而至,其情形和19世纪小马车快递邮件和铁路开辟了通讯网络极为相似。
制定法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比立法机构和法院范围更太的领域里进行的。许多法规从未形成书面文字。许多法律也从来未曾实施过。各种法律系统是由社区准则和不成文的常规以及诉讼和立法决定发展而来的。因此,电脑空间的习惯法也将随着用户提出他们的意见以及寻求对共同问题的一致解决办法而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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