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狱释放的所有重罪犯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在3年内再次被捕,这是美国犯人在押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服刑期的延长是另一个原因,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颁布了审判法,规定对“罪犯严惩不怠”,从而延长了罪犯的服刑期。
1970年以前,对罪犯进行教化是美国刑事学家奉行的主导哲学。然而,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的社会学家Robert Martinson提倡建立一种更严厉的制度,他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有影响力的文章,其中指出:“迄今为止,对犯罪分子进行教化改造的努力对累犯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效果。”当时的各家新闻媒体都以显要的标题(如《无可救药》等)来报道Martinson的观点。鉴于教化改造努力的失败,哈佛大学的James Q.Wilson及其他新保守主义者敦促延长罪犯的刑期,并适时施以死刑,来严惩犯罪分子。这一明智的提议迅速被公众接受,尽管在1l979年曾遭到Martinson的批判。1985年,青少年司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OJJDP)主任Alfred S.Regnery宣称:“对罪犯的改造以令人痛心疾首的失败而告终。”1987年,司法部长Edwin Meese指出,“对罪犯改造的理论是极不可靠的。”1989年,最高法院对联邦审判指导原则表示支持,这些原则不再把对罪犯的教化改造作为关注的重点。
大约10年前,有关罪犯改造的看法又开始发生变化了,这主要是因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集成分析法(meta-analysis)非常具有说服力,这种方法表明对罪犯进行教化改造确实有效。集成分析法综合了许多研究成果,均衡了外来因素和特殊因素。对将近2000份研究报告(其中包含各种旨在减少累犯的方法)进行的集成分析表明,对罪犯改造的均衡效果是积极的,虽然效果不是很明显,但部分原因是将许多毫无意义的改造措施也包含在其中。为暴力型罪犯和中度危险型性侵犯者实施的某些行为改造计划一直非常有效,与严厉的管教相比,这种做法使累犯数量减少了50%以上。针对少年犯实施的计划(包括引导、教育少年犯的母亲以及进行经常性的家访,以减少父母虐待儿童的行为)在制止青少年犯罪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人们通过调查研究对模拟环境中的罪犯改造效果进行了评估,但在真实生活中,改造效果的说服力往往很低。不过,即使这些改造效果只达到预期的一半,它们所造成的影响也会使美国的犯罪率下降很多。从短期来看,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代价比较高,但这种代价却远远低于司法系统每年在控制犯罪率上的花费,因为司法系统1999年在这方面的直接开支为1470亿美元,而且近年来,每年以5%的速度不断增长。
英格兰利物浦大学的James Mcguire是名从事犯罪行为研究的专家,他认为通常情况下,严厉的惩罚不仅没有效果,实际上可能引起犯罪率的攀升。事实证明,新兵训练营、三振出局法(three-strikes law)、所谓的恐惧计划(scared—straight programs)以及死刑在制止累犯方面都毫无意义。《梅根法》建议将获释的性犯罪者的情况公布于众,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带来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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