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了专利权的授予范围,增加了基因、软件及经营方法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专利有效性曾一度受到人们的质疑。比如在1998年,专利局批准了一种产品定价方法的专利申请,即如果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不随其价格变化而变化,那么应该提高这种产品的定价。
经营方法的专利引起了专利审查人员对专利必备条件的担心。如果审查人员看过经济学教科书中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他们肯定会认为这项专利申请违反了“专利应新颖、富于创造性”这一标准而弃之不理。审查过程中判决不当可能会使专利申请被法院否决,而提起法律诉讼则可能付出数百万美元的代价。由于专利权授予范围不断扩大以及专利审查人员无法掌握最新信息,因此一些分析人士建议采用一种在避免法律诉讼的情况下即可即可否决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
在目前的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人员只能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对专利进行重新审查,而且专利所有人通常利用该程序扩大现有专利的覆盖范围,而不是质疑专利的有效性。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Jonathan D. Levin和耶鲁大学校长Richard C. Levin是一对父子,这两位学者最近建议对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报告《知识经济中的专利》中阐述的现状进行改革。这两位学者创立的经济模型显示出一种类似欧洲的专利审查制度的有点,该制度采用一种简单廉价的审查方式,即依据专利应具有新颖、有用而且有创造性这一基本标准,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即予以否决。
有一种新的“授予后(postgrant)”专利复审方式可能会消除人们对专利申请是否会被否决或长期悬而未决的疑虑,从而鼓励人们去采用创新技术,其他人也会清楚要使用这样的技术是必须得到授权还是可以随意使用。在欧洲,尽管由于提出诉讼请求和反诉期限较长,需要近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判决结果,但对各方来说,否决某项专利的大致费用不超过10万美元。
在美国,只需对这一程序进行适当修改后就能更迅速地处理专利申请案例。事实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在2003年10月份建议制定一种经修订的“授予后”复审程序;另外,专利局目前正在考虑将改进的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大内部审查计划的组成部分。不过,采取新式评审手段可能使现有专利面临更多的审查,因为采取新的评审方法的费用大大降低了。在欧洲,有超过8%的生物工程和医药专利被否决,而在美国这一比例只有1%。
Levin指出,上述制度除节省诉讼费用外还有其它好处,可靠的“授予后”审查方法能够确保政府只将专利的垄断特权授予那些确实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此外,许多人因为对高技术领域如遗传学或软件等了如指掌,他们可能会针对某些专利提出反驳申请,这样做实际上是为那些千方百计跟踪科学发展动态的专利审查人员提供了有价值的内容。即使是来自反驳诉讼的判决也会使人们对认定某一发明是否真的名副其实有充分的了解。
[范淑霞/译 赵庚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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