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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劳工与法律

admin  发表于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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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劳工权利落后于其它国家

美国的劳工与法律

Rodger Doyle

在美国,工会的歌声最响亮,然而数十年来,资方却掌握着王牌。近些年来即使是在工会维护了会员权利的国有部门,会所拥有的权利也相当小。例如,教员或许是工会组织得最完善的政府雇员。然而,只有11个州准许教员罢教;在15个州里,教员以任何手段迫使教育委会接受讨价还价的条件都是非法的。其余的24个州则视罢教为非法,不过允许当地政府和教育委员会进行谈判。

就劳工权利而论,教员的地位介乎强有力的产业工会(如汽车工人联合会)和某些完全不受联邦劳工法规保护的群体之间。联邦法律,尤其是1947年颁布的劳资关系法(也称为《塔夫脱-哈利法》),规定雇主必须诚意同工会谈判,同时不得以参与工会活动为由而随意解雇工人。人权观察组织最近在《不公平的有利地位》这篇报告详尽记录了受联邦劳工法规保护的群体(包括农场工人、家庭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经理和独立承包人)的处境。上述不受保护的雇员(其总数可能多达2000万人)在试图组织工会时所得的保极少。虽然按照习惯法和反歧视法,他们也可能得到该法律保护而免遭随意解雇,但人权观察组织发现,一般而言,以雇员组织工会为由而一心想解雇工人的雇主总是占优势地位。

受劳工法保护的职业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据人权观察组织,工人因组织工会而被解雇只能获得少量经济补偿,而时常是不打几年官司就别想拿到手。对于工人(即使是受劳工法保护的工人)来说,一个问题是,按照法院的裁决,如果工人为加薪而罢工,老板就有权用另外的人永久性地取代他们。同情罢工属于非法行为。老板有着实际上无限的权利在工作场所提出自己的说法,却可以阻止工会组织者做同样的事情。

在劳工保护问题上,美国长期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制定的规章不合拍不同步。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章,劳工有权组织工会、有权集体参与劳资纠纷谈判、有权解释其不满和苦情,并有权在某限制条件下进行罢工和同情罢工。该组织不允许采取损害工人罢工权的作法,如雇用永久性的替代劳工之类。Lance Compa(《不公平的有利地位》一文作者,康奈尔大学国际劳工法专家)指出,其它大多数工业国都在遵守联合国的有关规章,例如允许教师罢教等等。

给予美国工人联合国规章规定的权利是否有损美国的经济?Compa认为,这样做非但不会损害反而还会增强美国的经济,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工人会觉得自更受尊重,同时较少担忧被老板报复。劳联一产联经济学家Thomas I. Palley认为,这样做会带来的一个主要影响是缩小差国人的收入差距,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选样做会削弱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美国企业研究所经济学家Marvin H. Kosters也说,这样做即使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也是很小的。

相反,美国商会主管劳工和雇员利益的副会长Randall Johnson则认为,这样做会对美国的地位造成显著损害。传统基金会经济学家Mark Wilson说,如果增强劳工的权利,就会削弱美国欧洲贸易伙伴以盟中国、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

 

不受劳工法保护的劳工

美国有无数劳工不受劳工权利(如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保护。其中:

■经理和管理人员:1400万(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仅仅为了逃避劳工法就有可能授予员工上述头衔。)

■独立承包人:700万人(其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的独立承包人,而只是从属于某一个雇主)

■农场工人:300万人

■家庭服务人员:100万人

■宗教机构雇员:50万人

■美洲印第安人娱乐场雇员:110万人

 

【张牛/译 冉隆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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