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裸奔在网络上
撰文 丹尼尔·J·索洛夫(Daniel J. Solove)
翻译 田璐
审校 徐昕
他有名有姓,但大多数人只晓得他叫“星战小子”。实际上,世界上有数千万人知道他。不幸的是,他的坏名声源于他生活中最令人尴尬的事情。
2002年,星战小子15岁,他把高尔夫捡球器当作光剑,围着它摇摆,还自拍了录像——《星球大战》电影的舞蹈指导可没教过他,他就这么在录像里傻乎乎地摇来晃去。
这段录像被一些人找到了,从此星战小子吃尽了苦头:这些人将录像上传到一个视频网站,立刻在大群星战迷中轰动一时。整个社区的人都开始模仿他取乐,拿他的矮胖、笨拙和傻气寻开心。
若干有关星战小子的合成视频开始冒出来。人们编辑视频,加入特效,让那个高尔夫捡球器像光剑一样闪闪发光,或者给录像加上《星球大战》的配乐,还有一些人把它与其他电影混合编辑起来。数十种“改编”版本被创作出来。星战小子还出现在一款视频游戏以及动画片《恶搞之家》(Family Guy)和《南方公园》(South Park)里。在学校里被同学们戏弄逗乐可能还是小事,但被全世界取笑,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这个孩子不得不休学回家,寻求心理帮助。发生在星战小子身上的事情也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并且可能就发生在顷刻之间。如今,搜集个人信息已成习惯,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带拍摄功能的手机、数码录音器、网络照相机及其他拍摄录制设备,随时随地捕捉和保存生活细节。
现在,几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向全世界散布信息,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们不必非常出名,让主流媒体登门采访。通过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让全世界成为观众。
技术导致代沟出现。一方面是高中生和大学生,他们的生活围着社交网站和博客打转;另一方是学生们的父母,他们的往事常被固定在渐渐消退的记忆中,或者至多保留在书籍、相片或录像里。对当前的一代人来说,他们的过去被保存在互联网上,可能直到永远。这一变化引出了一个问题:在这样一个网络无处不在的时代,人们还能指望自己保有多少隐私。
Google一代
使用Facebook和My Space等社交网络网站的年轻人数量大得惊人。在大多数大学校园,超过90%的学生拥有自己的个人网页。我把如今成长起来的人称为“Google一代”。他们的许多私人生活片段将永久存留于网络,让这一代人乃至他们的后代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轻易获得。
这样的开放好坏参半。现在,人们无须依靠出版商、广播公司或其他传统的门户媒体,就可以将自己的想法传播到世界各地。但这样的传播也对隐私和声誉产生了重大的威胁。《纽约时报》不可能关心最近有关美国迪比克高中或俄勒冈州立大学的闲言碎语,博客写手和其他网上交流的人们却可能极为在意。对他们而言,有关朋友、仇人、家庭成员、老板、同事及其他人的故事和传言都是网上发帖的主要素材。
在互联网产生之前,闲言碎语只是口耳相传,并局限在一定的社交圈子之内。日记中记录的隐私细节被锁在书桌抽屉里。由互联网催生的社交网络提供了一个世界性社区,就像回复到了工业化之前人际关系结合紧密的社会,部落或村落里的每个人都对邻居的事了若指掌——只是这些“村民”遍布全球。
大学生们开始分享同学们的猥琐细节。一个名叫“多彩校园”(Juicy Campus)的网站是个电子布告栏,美国各地的学生无须验证身份就可在上面匿名发布有关性事、吸毒和酗酒等污秽八卦。另一个网站“女孩别和他约会”(Don't Date Him Girl)则邀请女生们发帖揭发约会过的坏男人,公布他们的真实姓名和照片。
威胁隐私的不仅仅是社交网络站点和博客。正如本期《环球科学》上有关这一主题的若干文章已经清楚阐明的那样,每一个公司都会搜集和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你的信用卡公司保有你的购买记录;如果你在网上购物,商家会保存你所购买的每件物品的记录;你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知道你如何上网冲浪;你的有线电视公司有你收看的所有电视节目的数据。
政府建立大量的数据库,用于搜索可疑的行为,这也危及隐私。美国国家安全局监听和检查数百万个电话通话记录;其他一些机构则分析金融交易记录;数千个联邦和州的政府机构保有公民的个人信息记录,包括出生、婚姻、任职、财产所有权等等。这些信息通常被存储于公开档案中,任何人都能轻易查阅——随着更多的记录成为电子数据,获得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
名誉的前景
对个人信息的无限度披露,削减了人们通过在其他人面前塑造形象来维护名誉的能力。名誉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保留个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对名誉而言至关重要。我们根据人们的名声来判断是否与他结交,是否继续与他约会,是否雇佣新的雇员,或是否接下一单生意。
一些人会认为隐私的减少可能会使人们更外向,更诚实。但是,如果每个人的罪过都被披露,人们可能就不会比较温和地评判他人。掌握你的个人信息也许不会改善我对你的判断。实际上这可能会令我更加轻率地指责你。此外,失去隐私还会限制自由。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网络世界,隐私可见度不断提高,意味着你可能永远不能摆脱过去的错误。
人们希望能够选择“重头再来”,彻底改造自己的生活。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所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过去,年轻时荒诞不经的愚蠢插曲最终会被遗忘,给我们机会重新开始,去改变,去成长。但现在,如此之多的信息留存于网络,令这些尴尬时刻变得更加难以忘却,人们必须背负着过去的数字化精神包袱生活下去。
这种公开意味着“Google一代”的各种机会,将因为年少轻狂时的所作所为而受到限制。他们的私人隐秘可能被其他认识的人揭露。或者他们可能毫不知情地成为谣传受害者。不论是否喜欢这样,人们正习惯于将更多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披露。
如何应对?
将来,我们能否阻止私人生活的诸多信息不受自己控制的传播?对此,一些技术人员和法学学者无奈地说不。他们认为,隐私无法与一个信息流动如此自由的世界相容。正如Sun公司的斯科特·麦克尼利(Scott McNealy)曾经发表过的著名宣言:“隐私权已死,把它忘掉吧。”无数的书和文章都通报着隐私的“终结”、“死亡”和“毁灭”。
这些宣言过于偏执。保护隐私仍有可能,但这需要我们反思对这一概念过时的理解。一个旧观点认为隐私需要完全保密:一旦信息被透露给他人,就不再是隐私。关于隐私的这一观念并不适合于网络世界。如今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理解隐私的方式略有不同。他们知道个人信息被无数人共享就像例行公事,并且他们也知道无论去哪里都会留下数据踪迹。
Google一代对隐私的理解更精细,他们认为,一个人应当对公之于众的个人信息保留一些控制权。这一代人想要对他们生活中的私人细节如何传播拥有发言权。
对个人信息的控制问题在2006年初浮出水面。当时Facebook推出了名为New Feeds的特色功能,当用户的资料有变化或更新时,会向他们注册了该服务的朋友发出通知。但出乎Facebook运营者意料的是,许多用户反应激愤。将近70万名用户表示不满。乍一看,对New Feeds功能的强烈抗议似乎令人困惑:其中有许多用户都主张个人资料完全向公众开放,但为什么他们认为在资料更新时通知朋友是侵犯隐私?
他们并非将隐私视为掩藏在昏暗壁橱里的秘密,而是将它们看作是一个如何获得这些信息的问题。他们指出,大多数人不会仔细查看他们的资料,因此留意不到微小的改变和更新。这样他们就可以做一些不起眼的修改。但Facebook的New Feeds功能将使更多人注意到这些信息。如此看来,对隐私的妨碍不在于秘密本身;而是如何获得这些信息。
2007年,Facebook推出一个包含两个部分——“Social Ads”和“Beacon”的广告系统,又遭遇了另一起有关隐私的强烈抗议。通过Social Ads,用户无论何时写下对某一产品或一部电影的正面言论,Facebook就会将使用了他们姓名、形象和言辞的广告发送给他们的朋友,期望能比单纯的广告吸引更多的用户购买这件产品。Facebook还通过Beacon与其他商业网站开展数据共享交易。若某人在Fandango网站购买了一张电影票或在其他站点购买了某物,这些信息也将出现在那个人的公开资料中。
Facebook在没有事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大量推出这些项目。人们无意中发现,自己成了朋友主页上推销产品的诱饵。一些人还十分震惊地发现,自己在其他网站上的私下交易成了个人资料的一部分在Facebook上展现给大众。
用户们强烈抗议,并发出在线请愿书要求Facebook改变这种做法。请愿书迅速征集到上万条签名,并最终迫使Facebook做出改变。正如在这些事件中所表现的那样,隐私不总是涉及秘密共享。Facebook用户不希望他们的身份被Social Ads用于产品推销。写出某人如何喜爱一部电影或CD是一码事,而被用在广告牌上向他人推销商品又是另外一码事。
修改法律
美国抵制颁布涵盖一切的法例,相比之下,加拿大和大多数欧洲国家有关隐私方面的立法要更为严格。其他国家的隐私法认定,透露和传播信息不会侵犯某人的隐私权。然而,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获得,意味着美国法律也需要开始确认,公共领域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隐私的必要性。
美国一些地区的法律有成熟的信息控制制度。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确认了作者对公开信息享有强有力的权利,保护从电影到软件等大量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无须将智力成果锁在屋里。你可以阅读有著作权保护的杂志,为个人用途而制作副本或借给他人。但你不能随心所欲:比如,将它从头到尾影印或当街出售私自制作的复制品。尽管著作权法在数字化时代饱受争议,但它力求在自由与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美国最周全的隐私权法坚持的法理原则与著作权法类似,也就是“盗用侵权”(appropriation tort),这条法理原则阻止人们使用他人姓名或类似事物谋取经济利益。糟糕的是,法律的完善进程与不断冒出的侵犯隐私权的形式相比常常效率低下。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发挥作用,保护作者思想表达的形式(诸如一首歌或一幅画)而不是思想本身。要应付对隐私权不断增加的威胁,盗用侵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适用范围的放大实际上使20世纪早期对普通法(common law)中该原则的最初理解变成了现实,即隐私权不仅仅只是一种保护财产的手段。美国佐治亚州最高法院于1905年宣称:“一个人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从公众注视下撤回的权利……包含在个人自由权利当中。”然而,如今当人们的姓名或形象出现在新闻、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社交网站时,却并不算是侵权行为。同时,盗用侵权原则防止在未经某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姓名或照片用于产品广告,但允许用于新闻报道当中。这一限制颇有意义,它意味着盗用侵权原则很少能应用于网络信息发布。
扩大盗用侵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与合法的新闻信息搜集和公众信息发布的需求相平衡。只有当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被用于非公众关注领域时,这一侵权原则才可能适用——具体标准要由正在进行的司法商议来决定。
普通法中,并非只有盗用侵权原则需要彻底改造才能更好地适用于网络的数字化交流领域。我们已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手段,但它们常常受制于对隐私权的理解而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法律的发展应当考虑存在问题的个人信息使用方式,这些问题在星战小子和Facebook的Beacon服务这类案例中暴露无遗。
如果这些争议无须诉诸法庭就能解决,那是最好不过,但电子网络影响范围如此宽广,可能迫使普通法做出改变。对隐私权的威胁难以应对,人们开始认识到将隐私权视作基本权利的愿望是何等强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会必须发展出一种对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更精细的全新理解——一方面认可将有更多私人信息向公众开放,而另一方面保障人们对这些信息如何共享和传播留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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